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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1199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委**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情节轻微,于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朋友在本市五华区**大道**农贸市场旁一烧烤店吃饭过程中,与同在烧烤店吃宵夜的刘某某、陈某、郑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决)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引发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用啤酒瓶将刘某某头面部打伤,马某某也被对方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马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18日双方达成和解。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284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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