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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吕某某,男,现年27岁。

被害人杨某某,女,现年22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实业街59号被害人吕某某、杨某某经营的“果唯伊”水果店消费后,因退款问题与被害人吕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马某某遂用水果刀将被害人吕某某后颈部划伤,将被害人杨某某左手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马某某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继东

202025

书记员:罗航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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