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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45********,汉族,文盲,退休,户籍地临清市**街**号,住临清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与安某某的母亲系邻居关系。2016年8月28日16时许,在临清市**街**号门前,因被告人马某某认为安某某母亲家的桃树部分树枝影响其通行遂叫人据掉,马某某及其女儿沈某某与安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马某某用砖砸安某某左面部,致其左侧颧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学达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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