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3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乡**村**队**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8日下午4时许,在肥东县**镇**村**组,被告人马某某与受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张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本次外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完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2017年9月12日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良诚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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