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 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70784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村人,住**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7日经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2月2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日1时40分许,在安丘市**路北侧“某某KTV”门口处,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与谭某某、王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马某某持刀将二人捅伤。经鉴定,谭某某左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背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某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龙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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