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23时许,在四平市铁西区**酒吧门前,被害人黄某某与**酒吧服务生马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马某某回到酒吧内,取出一把长约40CM单面刃的水果刀,将被害人黄某某右上臂、右手拇指、右下腹部砍伤,经四平市铁西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害鉴定结果为:右上臂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右手拇指、右下腹部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户籍、前科及释放证明等
2.证人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马某某录像光盘、案发现场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伤害程度达到一处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于洪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 三册。
3.被害人黄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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