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8月15日被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3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村**胡同内,因见其岳父李某某与祁某甲等人发生纠纷,遂上前用拳头殴打祁某甲头面部,在祁倒地后又踢踹其面部,致祁口唇贯通创口长1.7厘米,上颌骨骨折。经鉴定,祁某甲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张家湾派出所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祁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祁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讯问、询问录像等; 8.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有故意犯罪的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松涛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光盘十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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