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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9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捕前住凉城县**镇**村。2020年8月13日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被凉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日被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凉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凉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4时56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酒后到凉城县**镇**村养老院,用劈斧打开养老院的锁子并将正房的两块玻璃砸烂,被害人李某甲听到养老院内有响动后进入养老院,二人发生争执后互殴,马某某用砖头将李某甲嘴部打伤,李某甲用棍子将马某某头部、面部、手部打伤,马某某在李某甲脸上打了几个耳光。后李某乙到现场后看到二人打架,李某乙用木棍在马某某的左小腿上打了几下。经鉴定,李某甲左上唇部全层裂伤缝合术后,外伤痕长1.9cm,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侧第9肋骨新鲜骨折,评定为轻微伤。马某某头皮外伤后瘢痕2.1cm、面部外伤后瘢痕2.2cm、左手皮肤外伤后瘢痕1.8cm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砖头一个、劈斧一个、棍棒一个;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诊断证明书、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鉴定意见:呼和浩特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互殴,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荣

检察官助理:邢彩霞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凉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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