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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翁某某因工作琐事在晋江市**镇**路**村附近路段发生纠纷,被告人马某某持一把铁锹殴打被害人翁某某左膝盖、后背、右肩部位,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翁某某左膝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翁某某均被工友送至晋江市安海医院接受治疗。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病历材料、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陈某某、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证人及被告人马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团圆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十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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