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辉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住河南省卫辉市**镇***村*号。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017年11月15日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卫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许,在卫辉市**镇***村,因过路需要挪车,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将李某甲打伤。经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接卫辉市公安局唐庄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现场图及照片、住院病例、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徐某某、李某丁、张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受过行政处罚,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卫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军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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