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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编号:622922********701X,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新疆昌吉市**镇**村**片区,户籍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县。2019年7月24日因故意伤害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00时许,在昌吉市**队**路口巷道内,被告人马某某酒后与被害人赵某某因琐事发生厮打,致使被害人赵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检察官:刘萍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20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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