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96********,汉族,小学毕业,进城务工人员,现住南阳市**路**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5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1日、6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5日、4月20日、7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与胡某某等人在南阳市**路**饭店吃饭。期间,胡某某到饭店门口接电话时被醉酒的张某某纠缠,马某某等人接到胡某某的电话从**饭店出来查看情况时,与张某某发生争执,马某某将张某某打倒在地,1分多钟后,张某某从地上起来。几分钟后张某某进入饭店质问马某某,经人劝解,张某某走出饭店。次日凌晨0时16分,张某某在饭店门口阻拦驾驶豫R*****轿车准备离开饭店的王某某等人。0时24分,张某某在**路与陈某某、徐拴发生争执,被陈某某推倒在地,后庞某某赶到现场将张某某拉走。次日3时41分,张某某到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就医,病情主诉为被打后头痛,头晕六小时余。
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头部外伤后,经CT检查,硬膜外血肿,左侧颞骨骨折,左侧脑沟、裂、池变窄,左侧相邻脑实质密度减低,中线结构右移;经开颅手术治疗,清除血肿约50ML;伤后出现意识障碍、头疼、嗜睡、烦躁,瞳孔对光反应迟钝等脑受压症状及体征,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司法鉴定,张某某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 法医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人口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
3.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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