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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1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6********,汉族,合肥市庐阳区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合肥市********小区****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长丰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3时许,在长丰县岗集镇合肥搏发机箱制造有限公司1号车间内,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厮打,厮打中,马某某用车间内的手枪钻砸伤张某某的鼻部。经安徽省长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某的鼻骨骨折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2.证人徐某某、鲍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安徽省长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咏梅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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