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4********,汉族,**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乡***集村***号,现住商丘市**区**路与****交叉口***。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杨某某因故在商丘市**区**路与****交叉口**角***小区**楼楼下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马某某用拳头将杨某某左眼部捶伤,杨某某用拳头将马某某右手捶伤。经鉴定,杨某某左侧眼眶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马某某右手第5指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某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马某某和杨某某的伤情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马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杨某某、马某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讯问马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凤梅
检察员:韩卫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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