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胡同**巷**号,住北京市平谷区**胡同**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5日—5月13日);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14日—6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因怀疑其妻子岳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平谷区林荫家园20号楼前将王某某眼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1月6日经民警电话联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两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消费记录、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合
检察官助理:邢裴裴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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