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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凤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91********,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18时许,在新乡市凤泉区**镇**村,村民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乙因开后备箱车门时碰到被告人马某某的车前部,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扯翻致张某甲腰突骨折。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甲所受损伤已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案发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视频截图、谅解书、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河南硕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同清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凤泉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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