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新泰市某某镇某某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在石莱镇北王庄村开采沙资源,被害人左某某以向被告人马某某讨要债务为名,要求马某某按照拉砂车数抽成给左某某。2019年2月1日1时许,两人因此事发生争执,在新泰市石莱镇北王庄村,被告人马某某殴打左某某,用脚踹其肋部,致左某某受伤,殴打过程中损毁其手机一部。经鉴定,被害人左某某左侧第7、8、9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被损坏手机价值3061元。
被告人马某某被新泰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新泰市公安局伤情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菅本茂
检察官助理 翟文茹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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