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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号,住芜湖市三山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繁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与马某某因恋爱发生纠纷,2020年3月26日上午,姚某某在芜湖市第*人民医院约马某某在繁昌见面,马某某同意后,姚某某在医院附近的商店购买了一把剪刀后乘出租车去往繁昌。马某某骑电动车在渡江大道进县城方向的第一个路口接姚某某,见面后二人骑电动车延**中路往**小区方面行驶,行驶至繁昌县**局附近路段时,因姚某某不愿与马某某分手,而马某某称自己已与前夫复婚,姚某某将马某某从电动车上拽倒并按在地上,用嘴将马某某鼻子咬伤,马某某左手、左脸部、左胳膊等部位也被姚某某手中的剪刀划伤,后姚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剪刀戳自己颈部自杀未遂。经繁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某的伤势进行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姚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病历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鲁某某、陈某某、俞某某、王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情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在繁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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