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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件)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0月25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00时许,侯某乙与马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被告人马某甲与侯某甲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侯某甲肩部被马某甲用刀砍伤。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人口信息等;2.证人马某乙、侯某丙等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甲在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家金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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