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9********,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2时许,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组李某某家中,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马某甲因为琐事相互发生吵架,在吵架的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用一木凳子击打马某甲致马某甲受伤住院治疗。经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的人身伤害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马某甲人民币八万元,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巧章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4.木椅子壹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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