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住**镇**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武穴市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綦某某、邓某某、张某(均已判决)等人在蕲春、武穴等地多次偷盗光缆线。因被告人马某某在网上发布了收购光缆线的信息,2017年10月中旬,綦某某电话联系上了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电话交谈,綦某某与马某某商量好光缆线收购的价格:4芯光缆线每米收购价格0.5元、8芯光缆线每米收购价格0.6元、12芯光缆线每米收购价格1元,24芯光缆线每米收购价格1.5元,36芯光缆线每米收购价格2.3元,48芯光缆线每米收购价格2.4元,144芯光缆线每米收购价格5元,事后被告人马某某就告诉綦某某自己的收货地址,并让綦某某加了马某某的微信。被告人马某某遂多次收购綦某某盗窃来的光缆线。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14日,綦某某将盗来的1盘24芯、长度3000米光缆线通过黄石汇巨物流交易给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光缆线后,就通过手机转账支付綦某某4500元。
2.2017年12月16日白天,綦某某将盗来的2盘光缆线:1盘8芯的,长度3000米;1盘48芯的,长度3000米通过黄石汇巨物流,用托运的方式将光缆线卖给了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光缆线后就通过手机向綦某某转了 9000元。
3.2017年12月17日,綦某某将盗来的1盘48芯2000米光缆线通过黄石汇巨物流交易给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光缆线后,就通过手机向綦某某转账4800元。
4.2017年12月18日,綦某某将盗来的3盘12芯,总长9000米光缆线通过黄石汇巨物流交易给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光缆线后,就通过手机向綦某某转账9000元。
5.2018年1月14日,綦某某将盗来的1盘24芯,长度3000米的光缆线通过黄石汇巨物流交易给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后通过手机向綦某某转账4500元。
6.2018年1月17日,基某某将盗来的1盘12芯,长度3000米;1盘4芯的,长度2700米的光缆线通过黄石汇巨物流交易给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光缆线后通过手机向綦某某转账 4350元。
7.2018年2月10日,綦某某将盗来的1盘12芯,1盘36芯,2盘24芯,总长度12000米的光缆线通过黄石汇巨物流交易给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光缆线后,通过手机向綦某某转账 18900元。
8.2018年3月3日,綦某某将盗来的1盘24芯,长度3000米的光缆线通过黄石汇巨物流交易给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光缆线后,就通过手机向綦某某转账4500元。
9.2018年3月7号,綦某某将盗来的1盘24芯,长度3000米;1盘12芯,长度3000米;2盘8芯,长度6000米的光缆线通过黄石汇巨物流交易给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光缆线后,通过手机向綦某某转账11100元。
10.2018年3月11日,綦某某将盗来的1盘144芯,长度1800米的光缆线通过黄石汇巨物流交易给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光缆线后,就通过手机向綦某某转账 9000元。
11.2018年3月20日,基大亮将盗来的1盘12芯长度3000的光缆线通过黄石汇巨物流交易给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光缆线后,就通过手机向綦某某转账3000元。
12.2018年4月6日,綦某某将盗来的1盘144芯,长度3000米的光缆线通过黄石汇巨物流交易给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光缆线后,就通过手机向綦某某转账 15000元。
13.2018年4月11日,綦某某将盗来的1盘144芯,长度2320的光缆线通过黄石汇巨物流交易给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光缆线后,就通过手机向綦某某转账11600元。
14.2018年4月19日,綦某某将盗来的2盘24芯,长度6000米的光缆线通过黄石汇巨物流交易给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光缆线后,就通过手机向綦某某转账9000元。
15.2018年4月26日,綦某某将盗来的2盘光缆线:1盘8芯,长度2400米的光缆线;1盘48芯,长度2000米的光缆线通过黄石汇巨物流交易给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光缆线后,就通过手机向綦某某转账 6240元。
16.2018年4月28日,綦某某将盗来的1盘12芯,长度2000米的光缆线通过黄石汇巨物流交易给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光缆线后,就通过手机向綦某某转账 2000元。
17.2018年4月29日,綦某某将盗来的7盘12芯,长度21000米的光缆线通过黄石汇巨物流交易给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收到光缆线后,就通过手机向綦某某转账21000元。
经物价鉴定,以上被盗光缆线共价值307929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綦某某证言;3.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书;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游欣玲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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