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739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义乌市**街道**村村口废品收购站收购废品时,在明知系犯罪所得情况下,仍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收购宫某某(已判决)盗窃所得的14块宣传广告牌。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宣传广告牌价值共计人民币11550元。案发后,被盗的宣传广告牌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伍某某。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10月17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宫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认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晓琴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马某甲取保候审在浙江省义乌市**里街道**村路**号**室,联系电话:15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