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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8〕790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郝某甲(已判决)手中购买其所盗窃的黄金首饰,经鉴定所购买的黄金项链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6197元。其中:

1.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700元的价格购买郝某甲盗窃被害人郝某乙的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对。经鉴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612元、黄金戒指人民币1981元、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983元

2.2018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购买郝某甲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175元。

3.2018年5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郝某甲盗窃被害人苗某某的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446元。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从郝少凡手中购买的黄金首饰都存放在自己家中,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全部退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郝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勘验现场笔录及照片;

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郝某甲手中购买其所盗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朱鑫花

2018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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