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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挪用资金案)_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21975********,汉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四川省华蓥市******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9年2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3月5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营业地址在三河市**镇***村,经营范围主要是加工、销售金属制品,并取得了相应资质,被告人马某某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公司的财务和日常经营管理,徐某某经理负责该公司天津地区的业务。2016年11月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参与河北*****发电有限公司(简称河北****公司)招标铝单板的工程,因不具备资质,该公司经理李某某联系了徐某某,并经马某某同意后,****公司与河北**公司签订了挂靠销售协议,即天津**公司以河北**公司名义参加招投标、包揽工程,而且约定待工程项目履行完毕第三方将货款支付给河北**公司后,河北**公司应当将货款及时转入天津**公司账户不得擅自挪用。天津**公司以河北**公司名义中标后,以河北**公司名义与河北****公司签订了铝单板和钢材的供货合同,并于2017年11月份履行完合同,河北*****公司将1300320元货款转入河北**公司账户,马某某将其中的1103900元转入个人账户供个人使用,且未能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凤芝

2019年11月1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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