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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住襄阳市襄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7日至8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和何某甲、冯某某在襄阳市襄州区**路开设襄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马某某任公司**,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马某某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何某乙、陈某某、张某某、邵某某等员工工资合计6.505万元。2018年12月3日张某某等四人向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襄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马某某到该部门配合调查,马某某均未配合。2019年1月23日,襄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局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马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马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四名员工工资,马某某仍未支付。2019年11月12日,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15日其亲属支付了拖欠的四名员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欠条复印件、领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甲、冯某某、张某某华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何某乙、陈某某、张某某、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会林

检察官助理:常晶晶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襄阳市襄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联系电话18**1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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