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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因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负责的邓州市仲景路**咖啡食府停业,前夕马某某离开邓州,共拖欠张某某、卢 某某等41名店员该年度6至10月份部分工资共计282886元。后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马某某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马某某仍不支付。2019年4月,邓州市公安局以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调查。案发后马某某家属结清工人工资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拖欠工资表、凭条等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案发后积极支付劳动者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四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富 豪

李 芳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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