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54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乡**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马某某因家庭成员增多,居住不便,在本市榆次区西荣村村东的荒地里自行占地210.84平方米并在地面上建设151.08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居住。2018年4月26日榆次区人民法院向马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马某某未履行该义务。2018年9月17日,榆次区人民法院张贴(2018)晋0702执603号公告,责令马某某于2018年9月21日前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榆次区西荣村201.84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51.08平方米房屋,至今马某某拒不履行榆次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郭鸿雁
2019年9月18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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