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70********,汉族,初中毕业,原卢某某***有限公司财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9年11月6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2019年11月20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 2019年11月20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2民终****号民事判决,维持卢某某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224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马某某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朱某某借款1333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8日起计算到该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扣除已归还利息21600元、67012.67元)。该判决生效后,卢某某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向马某某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财产申报表,要求马某某收到以上文书后按照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于2018年11月25日前向法院报告近一年财产情况。后马某某仍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未按规定时间且虚假报告近一年财产情况。2018年12月18日卢某某人民法院决定对马某某罚款3000元,并于2019年1月3日向马某某送达该罚款决定书。后马某某仍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民事判决书、执行材料等书证;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伟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在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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