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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住榆树市**镇**村**屯**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对本案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冀032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赵某某货款5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马某某未履行,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马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马某某未报告财产情况,并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对马某某处以2000元罚款后,马某某仍拒不执行判决及报告财产情况。现被告人马某某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全部还清被害人赵某某的55万元货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羁押证明、吉林省大安市龍兴肉质品有限公司缴税信息、企业信息档案、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执行案卷卷宗、昌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贺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他材料现实表现、谅解书还款协议书、执行担保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且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还清全部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锐军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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