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青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0日青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程某某与马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作民事判决,判决马某某赔偿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33468.26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某拒不执行。后调查发现,马某某在青县**门窗加工厂上班,2019年12月马某某支取工资13000元,也未履行法院判决。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家人主动向被害人程某某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凤成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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