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2日,原告杨某某起诉被告于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夏某某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三、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6000元等。判决生效后,于某某、马某某不予履行。后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马某某没有申报财产,经审查,证实马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刚
宋瑞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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