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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拐卖儿童案)_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96********,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03月26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富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下旬,马某甲(未到案)来广南县**乡马某乙家中找马某乙帮卖自己生育的7天大男婴,马某乙(另案处理)联系盘某某前来购买。8月26日盘某某(另案处理)、杨某甲(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来到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的一路边,向马某甲的儿子马某某夫妇以44000元人民币购买该男婴。后以53000元人民币转卖给杨某乙(另案处理),杨某乙、杨某丙(另案处理)夫妇途径富宁广昆高速公路将男婴带到湛江市遂溪县杨柑镇以700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湛江男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参与拐卖婴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莲萍

                                    2020年7月16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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