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流峪镇乐平村**号。2019年10月02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0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4月07日,被告人马某某从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小东”处,以56000元的价格将一名女婴介绍卖给流峪镇贵山子村周某某、王某某夫妇,该女婴已被解救,暂养于临沂市儿童福利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王某峰等人证言;平邑县公安局被拐卖的儿童暂养说明等书证;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拐卖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学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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