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孝义市大孝堡乡**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早上7点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白色电动摩托车沿孝义市迎宾路行驶至新义街与迎宾路十字路口时,看到等待红绿灯的被害人高某某,以借手机拨打电话的方式抢走被害人高某某的Redmi K30手机,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在2020年4月23日的市场价格为2321元。
2020年4月23日早上8点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白色电动摩托车沿振兴街行驶至居义大酒店十字口附近,逆行至马路对面,以借手机打电话的方式抢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vivo Y55手机,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将手机存放于自己家中。经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在2020年4月23日的市场价格为300元。
2020年4月23日中午11点左右,被告人驾驶白色电动摩托车行驶至孝义市第一中学门口附近时,以借手机打电话的方式抢走被害人武某某的一部vivo X5V手机,后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将手机存放于自己家中。经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在2020年4月23日的市场价格为200元。
2020年4 月28日早晨7点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爱玛电动摩托车行驶至大众路时,看到拿着手机跑步的被害人刘某某,后一直尾随至大路与时代大道丁字口逆行到被害人刘某某跟前,以借手机打电话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刘某某的华为mate30手机,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在2020年4月28日的市场价格为3870元。
被告人马某某抢夺的vivo Y55手机、vivo X5V手机、华为mate30手机均已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抢夺手机照片、作案工具摩托车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
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搜查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凤莲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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