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9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0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23时5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旭辉城26幢楼下附近,尾随路过被害人杨某某,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挟持被害人杨某某至巴南区旭辉城26-1号消防通道内,采用微信二维码转款的方式抢劫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同)。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向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两路口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视频监控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毅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提讯证一份、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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