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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抢劫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8********,高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建安区**镇*组。因危险驾驶罪201531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危险驾驶罪20191210日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因涉嫌抢劫罪202052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202061日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206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抢劫罪20206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2020618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翔宇,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抢劫犯罪于20208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8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5214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在许昌市魏都区冯庄街盐业小区东公厕旁,抢夺回家途径此地的被害人刘某某手中的手机。在抢夺过程中,马某某用右手肘部击打被害人脸部致其口腔粘膜破损(经鉴定为轻微伤),后将被害人的一部天蓝色华为畅享10手机(价值1000元)抢走自用。案发后,被抢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搜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理。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到案后表现等,建议对其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马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后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金晓华

                                   2020824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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