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8197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住青海省循化县**乡****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化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化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化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甲饮酒后回到之前入住的**镇**街道**旅社,进入该旅社值班室多次向旅社老板马某乙借钱。未果后,被告人马某甲使用暴力将被害人马某乙推倒在地,将其上衣内里左侧口袋撕扯下来,后将口袋内的510元现金抢走。被告人马某甲对其罪行拒不认罪认罚,隐瞒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笔录;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晓平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化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讯问光盘两张;

4.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