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团结镇*****。2017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抢劫罪、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某某宾馆门前马路上搭乘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后,前往平凉市静宁县,当车辆行驶至青兰高速青岚隧道附近时,马某某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刀具对刘某某进行威胁,强行给其微信转账400元。
2.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中医院附近搭乘被害人严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后,乘严某某不注意将其手机盗走,马某某下车后将严某某手机微信中的1000元转入自己账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现金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兴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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