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抢劫、抢夺案)(公开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77********,东乡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抢劫罪、抢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已判决)经预谋后,由马某乙驾摩托车带马某甲行驶至兰州市西固区**路**电动车店附近,马某甲将在此准备打车的马某丙手中的两个包抢走,包内装人民币9100元、华为牌手机一部、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个等物品。经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鉴证总值为人民币15361元。

2、2015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已判决)经预谋后,由马某乙驾摩托车带马某甲行驶至兰州市西固区**大厅附近马路边,马某甲拽住途经此地的刘某甲挎在手臂上的挎包,刘某甲拉住包,马某甲将刘拉倒拖行,致刘某甲脸部、膝盖等部位受伤,后将挎包抢走,包内装人民币约5650元、手机二部、SONY照相机一部等物品。经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鉴证总值为人民币1763元。

3、2015年1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已判决)经预谋后,由马某乙驾摩托车带马某甲行驶至兰州市西固区**家属院东侧路边,马某甲将途经此地的刘某乙手中的手提包抢走,包内装人民币3800元、苹果6手机一部等物品。经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鉴证总值为人民币4157元。

4、2015年1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丁(已判决)经预谋后,由马某甲驾摩托车带马某丁行驶至兰州市西固区**街**小区大门口,马某丁将途经此地的李某某手中的手提包抢走,包内装三星牌手机、华为牌手机各一部等物品。经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鉴证总值为人民币1061元。

5、2015年1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丁(已判决)经预谋后,由马某甲驾摩托车带马某丁行驶至兰州市西固区**十字附近,马某丁将准备打车的席某某手中的手提包抢走,包内装苹果5S手机一部、化妆品等物品。经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鉴证总值为人民币2176元。

6、2015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丁(已判决)经预谋后,由马某甲驾摩托车带马某丁行驶至兰州市西固区**厂公交车站附近,马某丁将途经此地的王某甲挎在手臂上的挎包抢走,包内装人民币380元及钥匙、身份证等物品。

7、2015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丁(已判决)经预谋后,由马某甲驾摩托车带马某丁行驶至兰州市西固区**大厅北面的马路边,马某丁将途经此地的王某乙手中的挎包抢走,包内装人民币700多元、小米3手机一部等物品。经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鉴证总值为人民币962元。

8、2015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丁(已判决)经预谋后,由马某甲驾摩托车带马某丁行驶至兰州市西固区**市场对面夜市,马某丁将途经此地的魏某某手中的手提包抢走,包内装人民币100元、苹果6手机一部等物品。经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鉴证总值为人民币5403元。

9、2015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丁(已判决)经预谋后,由马某甲驾摩托车带马某丁行驶至兰州市西固区**路“**”牛肉面馆附近,马某丁将途经此地的马某戊挎在手臂上的手提包抢走,将马某戊拽倒,包内装人民币700元、苹果6手机一部等物品。经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鉴证总值为人民币5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报案材料、票据、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马某丁、周某某、刘某丙、陈某某、张某某、齐某某、马某己、马某庚、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丙、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魏某某、马某戊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多次公然抢夺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马某甲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十六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