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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抢劫、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马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开封市杞县**镇**村**号。2013年10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5年4月30日执行期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7日临时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于2019年3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7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抢劫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1月2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18年12月17日凌晨4时许,在三河市**镇**学院附近偏僻的小路上,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及言语威胁,后通过手机支付宝转账及带李某某去银行ATM机取现的方式共计劫取其人民币4300元等。

二、危险驾驶

2018年12月19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5****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三河市燕郊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二街村路口处向东并道时,与段某某由北向南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O****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三河燕郊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马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芮爽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三册及光盘两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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