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平乡县**村。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平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1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正月十六,被告人马某某因打扑克与同村的何某甲发生口角、打架,后经中间人调解解决。2020年1月15日(农历腊月廿一)晚,马某某饮酒后又想起与何某甲过去的矛盾,心生报复之念,将家中的杀鼠药拌入吃剩的熟鸡胗并用塑料袋包好。当晚20时58分许,马某某步行将拌入鼠药的熟鸡胗扔在何某甲家(南邻村东西大街,周围系居民区)街门口。21时26分许,熟鸡胗被回家的何某甲捡拾。1月16日,何某甲询问邻居邓某某,邓某某否认熟鸡胗是其掉落,后何某甲的孙子、孙女要吃熟鸡胗被其阻止。1月17日上午,何某甲家喂食了熟鸡胗的黄狗死亡。经鉴定,熟鸡胗以及黄狗呕吐物中均检出氟乙酸(剧毒品,主要用于制造农药、杀鼠药)根离子。6月9日马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的熟鸡胗、死亡黄狗及其呕吐物;2.书证:保证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10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现场提取的熟鸡胗、黄狗呕吐物以及灭鼠王、海珍威溴鼠灵杀鼠剂均检出氟乙酸成分的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马某某等2人的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何某乙厂房外监控视频及部分截图;9.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说明、办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泄私愤投放毒害性物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献革
检察官助理:李 阳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