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84********,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街坊平房**栋**号,2019年9月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包头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包头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包头市青山区**小区销售沙子。2014年11月20日早上6时许,为阻止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在该小区从事沙子背运工作,被告人马某某持PVC管击打被害人李某某头面部,导致被害人李某某鼻子受伤住院治疗,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5000元,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6年10月份左右,包头市昆区馥室成双小区交工后,被告人马某某以威胁手段阻拦他人向该小区1号楼业主销售沙子、水泥等装修材料或提供运送上楼服务,以高于同期市场价的沙子、水泥等装修材料价格多次迫使数十名业主和装修公司从其处购买沙子、水泥等装修材料并接受其安排的运送上楼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李某某住院病例,证实2014年11月其因鼻子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
2、 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2014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赔偿李某某损失双方达成协议的事实。
3、 装修花费明细证实部分被害人支付沙子、水泥款项的情况。
4、 马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 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等,证实2019年9月1日马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被抓获并羁押的事实。
6、 证人刘某某、卢某某、寇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马某某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的事实。
7、 证人高某甲、高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李某某被马某某殴打的事实经过。
8、 施某某、代某某、杨某某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在装修房屋时被迫从马某某处购买沙子、水泥等材料产生损失的事实。
9、 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因从事沙子背运工作被马某某击打损伤鼻子的事实。
10、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馥室成双小区销售沙子、水泥的事实。
11、施某某、代某某、寇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证实马某某系在昆区馥室成双小区1号楼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人。
1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实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马某某使用威胁手段多次向多人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收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
检察员:张录平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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