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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强奸案)_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2001********,彝族,初中文化,系四川省**有限责任公司**矿山警务保障室安保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乡**村**组**号。2020年3月25日冕宁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在冕宁县**乡**村**道河将其抓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中午,被害人沈某某受其朋友侯某某邀约到冕宁县**村**一个无名山庄,同谢某某、马某某、罗某某等人一起吃烧烤、喝酒。当日16时许散场后,在场人相继离开山庄。被告人马某某走到离山庄约两三百米的地方,趁无人在场之机,将被害人沈某某抱住推到冕宁县若水镇牦牛村一道河河沟处,不顾沈某某的反抗,将沈某某压在河沟地上亲沈某某的脸和嘴,摸其胸部,并扯脱沈某某的裤子,捂住沈某某的口鼻,强行与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马某某右手指甲、马某某阴茎擦拭物(L0170-04、L0170-05号)中检出的DNA,与沈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15×101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才

检察官助理:陈琛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5页。

3.补充材料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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