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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强制猥亵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226199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97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21时许,欲约礼县**镇**村“审美”理发店店主祁某某去KTV唱歌,祁未答应,马某某见祁某某胸大便产生摸祁胸部的念头,遂将祁某某双手抓住压倒在理发店内洗头沙发椅上,将身体压在祁某某身上,第一次祁某某反抗起身,马某某又再次用自己的右胳膊勒住祁某某脖子将其拉倒,祁某某挣扎起身时马某某趁机将自己右手伸进祁某某胸罩,将祁乳房捏了一把,祁某某称要报警,马某某便离开理发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被告人马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琴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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