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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强制猥亵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石惠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31989********,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乡**队,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区**号,**车**。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晚,被告人马某某与朋友在惠农区“锈色酒吧”消费期间,遇到被害人张某某,一同饮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又共同前往惠农区“九克拉酒吧”继续喝酒。期间被害人张某某上卫生间返回时,被尾随其后的马某某强行拉入一无人包间并压倒在沙发上,被告人马某某压其手臂,捂其嘴巴,将手伸进被害人裤子抠摸其阴部,并欲脱去其裤子,遭被害人强烈反抗,被路过的酒吧服务员看到后口头制止。被害人张某某回到包间欲离开时遭被告人马某某拒绝,张某某摔碎啤酒瓶抵在自己颈部以死相逼离开酒吧,被告人马某某跟随其后并在时代商贸城楼下拉扯张某某继续纠缠。后张某某拦住一辆出租车欲离开时,被告人马某某亦强行坐进后排,出租车行驶至文景广场北侧,被害人张某某请求路人报警,被告人马某某被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

经鉴定,张某某左手左尺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使用暴力强制猥亵妇女,并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萍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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