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Z38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大院**栋**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猥亵,于2009年8月3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朱来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盛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尾随孔某某来到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村**栋**单元楼道内,后从楼梯上突然冲下强行搂抱孔某某,并抚摸孔某某臀部,后在孔某某反抗和呼救的情况下逃离现场。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户籍信息、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凤静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量刑建议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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