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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开设赌场)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1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7 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撤销前罪判决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2月,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张某甲、石某某(均另处)经商议,将被告人马某某闲聊群内参赌人员资源转让给张某甲和石某某,由张某甲、石某某等人组织群内参赌人员,利用“**棋牌圈子”软件以**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89863元,其中被告人马某某分成24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前科查询记录、闲聊数据统计说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顾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3同案人员张某甲、石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利89863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张  潮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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