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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开设赌场罪)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24,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放置两台麻将机,以打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2月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 证人慕某某、丁某某、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雅哲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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