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08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和丁某甲、丁某乙、严某某、杨某甲(均已判)等人一起在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凉亭往南小路西面的一间一层房子、温岭市城北街道山头赵村池塘往东北方向进去路旁一间一层房子内、温岭市城北街道振兴东路华南宾馆对面二楼球时尚台球室内等地开设以“二八杠”为形式的赌博场头,并纠集杨某乙、田某某、程某某、汪某某、阳某某等二十多人参与赌博,赌场开设二十多天,期间赌场共获利人民币二万多元。被告人马某某和丁某甲对于获利系五五分成。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9月14日向温岭市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涉案事实,直到9月16日开始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田某某、程某某、汪某某、朱某某、窦某某、申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杨某甲、丁某甲、丁某乙、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晨霄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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