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牧检一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4196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街**巷**号,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街**巷**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新乡市公安局卫北派出所执行。
辩护人李某、李某甲,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在新乡市牧野区**街**巷**号,提供三张自动麻将机作为赌博工具聚众赌博,2020年8月28日被民警查获,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抽头渔利共计2万余元,涉案赌资约13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开设赌场,多次供他人赌博,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某某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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